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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0 09:51  





勞務派遣用工只能算是單位的,各項工資待遇都不如正式職工
形成人為的等級,提升工作競爭力。 等級觀念,說實話確實已經深刻到所有人的骨子中。勞務派遣用工只能算是單位的,各項工資待遇都不如正式職工。一些公司對于勞務派遣員工的獎勵,就是將其轉化為正式職工。這算是人職業發展的一種方式。 有一些公司看來,《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的試用期,并不夠考驗職工的本性,因此可能會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延長這一“試用期”。

2008年《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對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
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作為兩種特殊的用工方式,由于其靈活性和成本低的優勢,一直以來在實踐中被大量使用,但也由此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和糾紛,因此,2008年《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對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專門規定,明確了兩種用工模式下的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用工限制和責任承擔。但是,《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勞務派遣用工的依法適用卻一直不盡如人意,甚至在不少地區和行業出現了大規模濫用的情況,鑒于此,時隔僅僅四年,全國人大會就啟動了專門針對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法》的修訂工作,并于2012年12月28日審議并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新修正的《勞動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從本條可以看出,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派遣人員之間構成勞動關系,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稱之為勞務派遣勞動合同。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接收單位之間僅僅構成事實上的用工關系,而不構成勞動關系,勞動者與勞務接收單位是勞務服務關系。

想讓哪個派遣工走就讓誰走!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勞務派遣在各地的運行都比較混亂,很多也完全沒有按照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執行。對公司來說,已經把勞務派遣當做規避風險的一種手段,稍微不滿意,想讓哪個派遣工走就讓誰走!而派遣員工由于對相關法規也不清楚,因此任由公司侵害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但實際并非如此,如果了解這些規定,還是能夠很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