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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3 15:57  





鑒定人應當按照鑒定規則,運用科學方法進行鑒定。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結論,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司法鑒定的適用條件
主要包括受理的鑒定機構必須是經過認證的、受理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的資質。在這種情況下,司法鑒定才具備了鑒定的前提。同時,對于申請司法鑒定的人員也是有要求的,必須是和案件有關的、能夠影響案件審判的。

司法鑒定涉及哪些方面
涉及下列幾方面:
一、文書、章類鑒定。
二、親鑒定。
三、法醫臨床鑒定。
四、法醫物證學鑒定。
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司法鑒定的啟動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但若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應予準許。

司法鑒定的適用條件
受理司法鑒定的鑒定人必須是具備“兩證“資格的司法鑒定執業人員。司法鑒定人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執業證書制度。在已實施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內,未取得相應司法鑒定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的類別
1、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
2、物證類鑒定,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和微量鑒定。

司法鑒定事項包括的內容:
(1)筆跡真偽鑒定。(2)章印文真偽鑒定。(3)涂改、添加文書鑒定。(4)印刷、打印、復印及傳真等文件的鑒定。(5)打印字跡、書寫字跡與章印文的時序鑒定。(6)章印文形成時間鑒定。(7)人像識別鑒定。(8)不可見文字材料鑒定。
傷情鑒定
又叫人身損傷程度鑒定。傷情鑒定,是司法鑒定中常見的項目之一,對于確定損傷的性質與程度、推定致傷物體與作用方式、估價損傷的預后及可能發生的后遺癥等,有重要的意義。
文書鑒定
文書鑒定,是指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文、文書的制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