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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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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企業是組織下崗職工采取勞務輸出形式實現再就業,以勞務服務為經營項目的企業。此次修訂重點是解決勞務派遣被濫用及不規范問題,明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只是補充形式,對勞務派遣工作崗位作出更加明確的界定,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組建勞務派遣企業是對年齡較大,有一定就業能力或對企業依賴性較強的下崗職工提供的一種較穩妥的促進就業措施。通過勞務派遣企業與用工單位洽談勞務輸入輸出條件,避免了下崗職工個人求職過程中所受的種種,規范了用工單位的勞務輸入輸出行為,有利于勞動力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首先,有資格進行勞務派遣的機構.必須是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具有法人資質、被特許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機構。同工不同酬不光體現在勞務派遣工實際收入上,不少用人單位還在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險費上動起了腦筋。作為勞務派遣機構,介于勞務供需雙方中間,一方面要根據用人單位對工人的需求,履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向用人單位及時選拔派遣所需的適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確保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相關責、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對選定的人才實施人才派遣前,要與被派遣人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雙方的隸屬關系.確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間相關的責、權、利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這就是勞務派遣機構有別于其他企業法人所經營的特殊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