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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6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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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
管理規定
1、為了嚴格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3、國家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實驗室負責人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實驗室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市、縣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標準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承包工程范圍
1、一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2、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3)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4)單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三級資質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3)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4)單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承包工程范圍
6.4.1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發電工程、各種電壓等級送電線路和變電站工程的施工。
6.4.2二級資質
可承擔單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發電工程、220千伏以下送電線路和相同電壓等級變電站工程的施工。
6.4.3三級資質
可承擔單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發電工程、110千伏以下送電線路和相同電壓等級變電站工程的施工。
注:
1.電力工程是指與電能的生產、輸送及分配有關的工程。包括火力發電、水力發電、核能發電、風電、太陽能及其它能源發電、輸配電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2.電力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熱能動力工程、水能動力工程、核電工程、風電、太陽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輸配電及用電工程、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等專業職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