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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27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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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調解勞動糾紛的建議
企業要規避勞動糾紛,需要企業內部和外部共同做出相應的改變。對于外部的環境,可能企業難以介入,但企業可以改變自己內部的工作方式,來盡力減少糾紛的產生。無論相關的規章制度是如何規定的,在企業靈活的用人方式中總是難免會遇到各類的勞動矛盾,這是非常正常的。但是在遇到矛盾之后,并不是一定就會演變成勞動糾紛,如果企業內部能夠進行及時調解,將大大遏制糾紛產生的數量。
企業內部應該安排專人來負責相關的調解工作。對于員工的管理,很多企業都很重視,會設置相關的人力部門,都希望通過管理讓員工能夠創造出蕞大的價值。但是對于調解勞動矛盾這一方面,很多企業并沒有安排專業來負責調解,有一些矛盾雖然是員工和企業之間的,但可能只是因為某個人的某種行為或某句話,完全可以通過中間人的調解來把糾紛扼殺在搖籃中,但如果沒有專職人員就起不到相應的作用。

企業內部還是要對法律顧問的工作進行合理安排。在這過程中就要防止走向兩個極端,一方面是有的企業對于法律顧問的認識不到位,讓法律顧問去做大量的與其專業無關的工作,另一方面是對法律顧問的管理過緊,留出的自主權不夠,反而限制了其能力的發揮。
相關政府部門應該形成合力,加強制度建設。政府部門應該從頂層設計的角度去協調好管理工作,涉及到法律顧問的每一項工作都應該有相應的某一個部門負責,而不是不同部門負責同一項工作,這樣就有可能出現互相推諉,監管不力的問題,法律顧問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也就不能夠及時解決。在具體的制度內容方面,應該將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和工作內容規定地更加明確,防止從制度內容層面出現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