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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0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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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合抗震支架系統的必要性
組合抗震支架系統的必要性
1、減少震災發生時引起的的次生災害
震災中建筑機電設備的損壞(消防管道、噴淋系統、排煙系統、電氣等系統)會直接導致消防功能的失效。從而引發火災,濃煙等次生災害。使傷亡人數大大增加。甚至超過建筑物倒塌等直接災害導致的傷亡數量。
2、有效保護機電系統,確保震后快速恢復工作狀態
當發生震災時,安裝了組合抗震支架的建筑設施在一定程度上超大限度的保護了機電工程建筑的安全性,為震后工作人員的維修善后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快速的回復工作狀態。
給水、消防管道等組合抗震支架的設計方案
(1)用于剛性的管道組合抗震支架不能安裝于建筑的不同結構部位或功能部位,否則會因地震作用而產生不同的位移。
(2)組合抗震支架雙向側向或縱向或具有側/縱向作用的組合抗震支架,應直接與管線或電線套管連接。應注意支管或小一級管線的支撐不能作為主管的組合抗震支架,即不能作為另一方向(主管)的支撐。
(3)管線穿越建筑沉降縫時,應考慮沉降位移的設計。
(4)側/縱向斜撐安裝的垂直角度為45°,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5)對水、電、風系統的單管或多管共用門型吊架,無論側向或縱向斜撐,斜撐偏離中心線2.5°時不會影響其承載力。
組合抗震支架通用技術條件
2015年3月4日《建筑機電設備抗震支吊架通用技術條件》CJ/T476-2015由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部正式頒布,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行業標準是《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50981-2014的奠基石,因規范和引導行業機制而進行編制的產品標準。它為組合抗震支架產品的設計、制造提供了依據,同時規定了產品滿足組合抗震支架設計需要進行的試驗、檢驗等要求。這一標準的頒布,不僅意味著國家規范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6度以上地區(全國90%以上區域)的建筑機電工程設施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同時也對約束生產企業、施工企業等履行標準化進程,行業健康發展提供了切實的依據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