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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2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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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江蘇”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登記工作規定
我條 為規范和完善冠“江蘇”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的登記工作,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提高登記便利化,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并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依法設立非江蘇省工商行政我(以下簡稱“省局”)登記注冊,但名稱前冠以“江蘇”或名稱中使用“江蘇”字樣(以下簡稱“冠省
各登記機關通過網絡遠程上報冠省名稱的,要嚴格執行《企業名稱遠程核準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加強內部管理,規范操作流程。對上報的名稱要按《工作規定》第九條所列內容認真審查,并負審查責任,確保名稱遠程核準的合法、準確。
第十六條 對書面報送申請材料的,省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當天做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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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示條件的企業,應按市工商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填報并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申報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各類行政許可的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四)企業合同管理制度、機構和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相關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在申請公示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