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0-08-09 11:25  
【廣告】





廣東農村土地承包中發包方有哪些權利義務?
國z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z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z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z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但必須經本村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z府批準。
家庭承包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z員會發包;農民外出務工時,將土地交回發包方并解除了承包合同,發包方已將土地承包或調整的,該農民返鄉后,在承包期內要求耕種原來承包的土地的,應屬不合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z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z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z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z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z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廣州村委將未報建的房屋出租,租賃合同有效嗎?
律師解答:無效。
《z高人民z法z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z一條第二款規定:“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條規定:“出租z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z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z法z院應當認定有效。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塘貝四社簽訂案涉《租賃廠房使用協議書》,將案涉廠房出租給徐德森、徐衛文使用,但塘貝四社、徐德森、徐衛文均確認案涉房屋尚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故案涉《租賃廠房使用協議書》為無效合同。
廣州如何證明土地租賃合同經過了村民簽字同意?
律師解答:除非有證據證明簽名時紙張是空白的,否則法z院不支持。比如下面這個案件,村民雖然主張簽名是用于領取誤工費,不是用于出租土地,但其后村民又領取了土地租金的分紅款,且無證據證明是簽名領取誤工費,后法z院認定該租賃合同經過了村民會議,為有效合同。《土地承包法》在對此作出嚴格規定的同時,還明確了應當遵循的程序。
判z決書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z員法》第二十四條第z一款第八項規定: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的事項涉及村民利益,需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案涉土名為“門口”的土地在案涉案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訂立時土地利用現狀為建設用地,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屬于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徐某一、徐某二為證明案涉土地的流轉經過民主議定程序,提交了社員簽名表為證,徐某等179人原審對該簽名表提出異議。對此本院認為,某四社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履行民主議定程序,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案涉合同進行討論表決;而徐某一、徐某二作為案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相對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對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審查。徐某一、徐某二雖然有審查有無履行民主議定程序的義務,但是履行民主議定程序的主體是某四社,徐某一、徐某二只能被動接受某四社交付的資料后審查有無履行民主議定程序,徐某一、徐某二提交的簽名表雖然存在一定瑕疵,但足以讓徐某一、徐某二有理由相信案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符合民主議定程序。徐某等179人認為案涉簽名表是當時開會簽收誤工費所形成的,與本案無關,該證據是偽z造的,土名是空白的,徐某一、徐某二將其他地方的簽名用于本案。對此本院認為,根據徐某一、徐某二原審提供的股份簽收表可知,村民領取相應的款項都會列明相應的金額等,雖然徐某等179人主張領取誤工費不同于股份簽收表所涉款項,但是本案簽名表中并沒有顯示誤工費的名稱和金額,無法說明僅是領取誤工費,也與某四社領取款項的習慣不同;徐某等179人主張將其他地方的簽名用于本案,但是沒有舉證具體是何地方的簽名,該陳述也與領取誤工費的陳述相矛盾,故本院對徐某等179人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判z決:駁回徐某等179人的訴z訟請求。由此,法z院認定B村是以土地承包的名義,出售給村民土地用于建房,但是由于這部分土地未通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審批,不屬于宅基地,因此不能作為賣宅基地列入農民負擔類案件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