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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4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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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評審批工作當中構建完善的公眾參與機制是保障公眾環境權益的有效途徑,同時,能夠增強環評審批的規范性與專業性,實現對新建項目環境影響程度報告的有效審批。
但是在公眾參與機制的構建當中,卻依舊存在信息公開問題、公眾參與范圍問題、公眾參與主體問題和參與保障問題等,限制了
機制的運轉。
為此,應該通過重視信息公開、細化參與范圍、豐富參與主體和完善保障制度等途徑,促進公眾參與機制的逐步完善與優化。
根據《環評法》7條和《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必備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環境領域內極為重要的成就之一。有些屬于自然保護指令,有些屬于規劃體系,有些國家制定合并專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有的國家還要求在區域層次上也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有些國家,環境影響評價由開發商或者是開發商授權的咨詢機構予以實施并支付費用; 有些國家環評由環境事務機構授權的來實施;社會學者、環評工程師、民間環保組織和律師等,都能夠為環評審批提供專業性意見,而且由于其立場和專業不同,能夠促進環評審批性與科學性的提升。 有些國家主管部門在開發商的研究基礎上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有些國家成立了環境影響評價來幫助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 評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恰當性等。
總之,雖然具體實踐形式有所不同,但是這些系統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 即是通過提高對擬議項目的環境后果認識而提高決策的水平, 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