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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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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確定是什么?
公司解散的確定
1.公司的章程規定解散。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屆滿,或者公司解散公司章程的其他原因,公司解散。
在上述情況下,公司解散不需要股東大會單獨解決,但公司也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使公司生存。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得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批準。反對股東大會決議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股份,并通過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自股東簽署之日起60日內,公司無法達成股權收購協議,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決議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起訴。
其次,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雖然尚未達到業務截止日期,但股東大會可以根據需要決定解散公司。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項,解散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股東要求解散
公司的經營管理存在嚴重困難。公司的繼續存在將對股東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東不應擁有超過三分之二的權。股東大會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決議。此時,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要求人民解散公司。
債權人因各種原因貽誤起訴時間或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轉移財產,導致債權人跪求式無果,下定決心準備起訴時發現債務人已人去樓空或瀕臨倒閉,沒有財產。那么債務人沒有財產,債權人是否還繼續起訴?是肯定的,必須起訴。
一、通過起訴,查明債務人財產情況,讓債務人無處遁形向起訴之前,當事人很難準確了解債務人財產的真實情況。也許是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讓債權人知難而退故意放出“沒有財產”的,或是債務人隱匿財產并非真正沒有財產。房產、銀行存款、車輛等財產信息只有在向人院起訴后,律師持受理通知書、協查函或承辦法官所開具的調查令向相關單位查詢。有些尚未全國統一登記的財產可能還需在執行階段才可能被查控。切勿被債務人裝窮的表象所欺騙。
二、確定債權沒有經過確定的債權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且債務人是可以提出抗辯和異議的。經濟往來中,很多債權人都沒有保留交易憑證及相關有效證據。時間久遠,便失去收集、補充證據的時機,導致債權無法得以確定,造成自己損失。
向起訴糾紛要注意什么?
在與他人產生糾紛不能處理時可以向起訴,但是向起訴要注意以下兩點。首先,受理糾紛要求有相關的書面協議。
根據《解釋》的規定,出借人向人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即借錢出去的時候要簽訂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借錢事實的書面證明,明確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了這些才受理糾紛。其次,涉及案件時不會受理。在中,往往伴隨著、、經營等行為,這就已經不是簡單的糾紛了,會把此類案件交給或檢察機關來管。
起訴債務糾紛?
(一)根據法律規定,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二)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是缺席還是中止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將缺席;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