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0-08-13 13:32  
【廣告】






我國專利申請文件上應該增加有關發明人地址的內容。這樣做的好處有三:
??(1)體現對發明人的尊重;
??(2)其二,與國際慣例接軌;
??(3)便于重要的專利指標研究。
??專利發明人對自己發明的專利享有的權利
??專利發明人對其創造發明的專利享有專利權。所謂專利權,是指專利主管機關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他們的繼受人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對該專利制造、使用或者銷售的專有權和專用權。其權利內容主要包括:
??(1)對發明創造成果享有制造、使用和銷售的實施權;
??(2)放棄專利權的權利;
??(3)許可他人使用專利發明的權利;
??(4)轉讓專利發明所有權的權利;
??(5)使用專利標記的權利;
??(6)請求法i院保護自己專利權不受非i法侵害的權利等。
捐獻原則最早是由美國最i高法i院在1881年審理的Miller與Brass公司案中提出來的。在該案中,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公開了兩種燈的結構,但卻只請求保護了其中的一種。十多年后,專利權人發現另一種結構反而更好,于是想通過再頒發程序尋求對該結構的保護。最i高法i院沒有支持專利權人的請求。該法i院在判決中指出,當專利權人在權利要求中請求保護一個具體的裝置時,就意味著將說明書中公開的其他裝置捐獻給了公眾,除非它及時請求再頒發并證明沒有請求保護其他裝置完全是出于疏忽、意外或錯誤。
??在此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捐獻原則卻少有適用。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i院成立以后,等同原則被越來越多地適用,從而導致利益的天平逐漸倒向專利權人一邊。為了糾正這種傾向,從上世紀九十年代起,美國開始限制等同原則,與此相應地,出現了一些適用捐獻原則的案件,例如聯邦巡回上訴法i院1991年審理的Unique Concept公司與Brown案,1996年審理的Maxwell與Baker公司案。但是,仍有一些拒絕適用捐獻原則的案件,例如聯邦巡回上訴法i院1998年審理的YBM Magnex公司與ITC案。在Festo案以后,隨著對等同原則的更加嚴格的限制,捐獻原則得到越來越廣泛的適用。
先用權抗辯
根據《專利法》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某項發明創造在專利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之前,如果他人已經制造了相同的產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經做好了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的必要準備,則在該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他人仍有權繼續在原有的范圍內制造或者使用該項發明創造,其制造和使用行為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提出先用權抗辯的必要前提條件是抗辯人通過合法手段在專利申請日前已掌握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相同的技術并實際制造、使用或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專利公告
專利公告,是指專利案經過實體審查(或形式審查)獲核準審定(或處分),亦即公告之專利表示其已取得專利權。
??公告的主要內容有:
??(1)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2)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說明;
??(3)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創造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4)保密專利的解密;
??(5)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6)專利權的授予;
??(7)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8)專利權的終止;
??(9)專利申請權的轉移;
??(10)專利權的轉移;
??(1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12)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合同的給予;
??(13)專利申請的恢復;
??(14)專利權的恢復;
??(15)專利權的質押、保全、解除;
??(16)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17)對申請人地址不明的通知;
??(18)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19)其他有關事項。
??專利公告與專利公布的區別
??“專利公布” 是指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后,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期滿時的公布或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提前進行的公布。
??“專利公告” 是指對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授予發明專利權時的授權公告;對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外觀設計專利權時的授權公告;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部分無效宣告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