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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4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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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司名稱變更后,關于變更前的債權債務問題。同樣的,公司名稱變更不代表公司主體的變更,之前的債權該要要,之前的債務也是該還還。以股改為例,根據《公司的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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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變更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包括本文討論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僅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姓名或名稱變更,并不涉及股權變更的規定。結合該章其他條款,在規定名稱變更(A28)、住所變更(A29)、法定代表人變更(A30)、注冊資本變更(A31)時,行文上并不區分有限和股份,均統一表述為公司(按照該《條例》第二條,稱公司時包括有限和股份),僅在有關股權變更規定時特別寫明是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的法》關于整體變更中“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的要求應視為在整體變更折股時對是否符合《公司的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規定的細化,其并不表示整體變更按照《公司的法》股份公司設立程序進行。

近幾年,隨著監管政策的出臺,重大資產重組中的業績承諾變更事件已相對較少,但仍有一些非重大資產重組事件的交易方通過變更業績承諾和補償方案,以減輕或免除補償責任。其變更方式主要包括變更業績承諾數額、承諾期及業績補償方式等。這些變更,有的直接調減補償金額使上市公司可得利益減少,有的變更業績補償方式用尚未盈利的資產進行補償致使業績補償的不確定性增加,都多會損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