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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9 10:01  






第二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船員培訓許可證》載明的培訓項目、培訓地點和培訓規模開展船員培訓。
船員應當在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的培訓機構,完成規定項目的船員培訓。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船員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設置培訓課程、制定培訓計劃并開展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培訓的課程應當經過海事管理機構確認。
第二十三條 培訓機構所有的培訓場地、設施、設備應當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并應當具備足夠的備用品,培訓的易耗品應當得到及時補充,以保障培訓的正常進行。
武漢億隆海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為:一、船員招聘、培訓和外派;二、辦理各類船員培訓、考試服務;三、為船東提供船員配備、船舶技術咨詢、海事服務。我們一如既往的以誠信服務為宗旨,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向廣大船東和船員提供服務。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培訓機構未按照規定的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進行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高薪就業,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暫扣《船員培訓許可證》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培訓許可證》的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告知學員對培訓項目的規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培訓計劃和學員名冊的;
(三)船員培訓課程未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船員培訓許可證》記載事項變更手續的;
(五)沒按規定出具培訓證明的。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在中期核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培訓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培訓機構符合培訓許可條件的說明材料;
(二)開展船員培訓活動的情況說明;
(三)其他相關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在《船員培訓許可證》上進行簽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培訓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依法撤銷相應的《船員培訓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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