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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7-07 03:34  






宣告自然人,是對自然人在法律上的推定,這種推定將產生與生理基本一樣的法律效果。宣告只是基于法律所擬制的,是一種推定,被宣告并不等于自然人生理上的。自然人是否真正,仍然不能肯定。對于被宣告的人沒有真正的,法律上應當撤銷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典》第五十條規定:被宣告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院應當撤銷宣告。人院在撤銷宣告時,法務外包顧問,審查時嚴格把握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實質要件是被宣告的人重新出現。“重新出現”包括多種情形,比如被宣告人返回原住所或居所,或者與其家人重新取得聯系,蕪湖法務外包,或者有人確知其下落等,只要確實出現證明該自然人仍然存活,結束其生死不明狀態的情形,都可以認定為該條所規定的“重新出現”。

能否把“禁止配偶再婚”寫入遺囑作為繼承的條件?不能。立遺囑人在生前對其財產作出處分時,將配偶是否再婚作為取得其相應財產繼承權的先決條件的,該遺囑無效。
遺囑是立遺囑人在生前對其財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身后的事務所作的安排,并在其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欲使遺囑發生法律效力,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不僅要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而且還要保證其所立遺囑的內容不違反和法律的規定,不違公德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和《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婚姻自由既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又是我國婚姻法律規定的一項基本制度,自然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自愿決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強迫與干涉。因此,如果立遺囑人在生前對其財產作出處分時,將配偶是否再婚作為取得其相應財產繼承權的先決條件,則其行為將會因限制了他人的婚姻自由,違反了有關婚姻自由的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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