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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05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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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固定在位傷殘程度鑒定的時機選擇----內固定物不影響傷殘等級評定的,可按愈合標準選擇鑒定時機。如:肋骨內固定、脊柱內固定、臨床認為不必取出內固定且出具證明(建議意見)的。對肢體鄰近關節的內固定在位可能影響關節功能并需據此關節功能評定傷殘等級的,原則上需取出內固定并經適當功能鍛煉2個月以上方能進行鑒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鑒定:1、內固定在位符合標準中鑒定技術規范或條款規定情形的;2、因年齡(60周歲以上)、身體等原因,為避免可能的手術風險,被鑒定人書面申請或臨床出具不宜取出證明(建議意見)的;3、雙方當事人同意根據現狀進行鑒定的。每個地區也許有差別,但大同小異,參考一地即可。

至少在損傷6個月后進行鑒定-----“適用于以損傷或后遺癥作為鑒定依據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體表瘢痕(含色素改變),視、聽覺功能障礙,障礙,肢體或軟組織等損傷后涉及關節功能障礙(含手、足功能),顱腦損傷后涉及智力缺損、精神障礙、大小便失禁、語言功能障礙,臟器損傷后的功能障礙。傷后間隔較長時間手術的,鑒定時間需相應的延長。

1、申請做傷殘鑒定,根據傷殘等級來計算傷殘賠償金等相關費用;1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以100%,2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9級傷殘乘以20%,10級傷殘乘以10%。 2、要求對方賠償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工傷認定后,傷殘鑒定時間沒有規定,但是當事人需注意民事時效,一般時效期間為一年;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是必須出院并且已經取得工傷認定書才可以申請,時限也是有規定的:如果是出院前做出工傷認定的,必須在出院后1個月內申請,如果是出院后做出工傷認定的,必須在做出工傷認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