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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4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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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企業申報年檢免審,應當如實向認定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企業應在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間向認定機關申報年檢免審。
第十三條 認定機關根據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并結合工商業務管理系統“經濟戶口”中實地檢查、巡查情況、案件情況、警示情況等信息,對申報年檢免審的企業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認定。
第十四條 認定年檢免審企業的數量,不得超過認定機關應檢企業法人總數的10%。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免審企業由認定機關頒發“年檢免審企業”證書,予以公示,并記錄于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中。
第十六條 被認定的年檢免審企業應于每年年檢期間,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年檢免審企業證書(復印件)、年檢報告書等材料。
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證)件:
(1)《營業單位開業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明復印件;
(3)企業法人出具的《資金數額證明》;
(4)企業法人出具的營業單位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 明復印件;
(5)營業單位地址的使用證明;
(6)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企業法人公章;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營業單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其他有關文(證)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