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0-12-19 07:20  
【廣告】
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zhi定的財物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zhi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wei一住房執行的標準
關于人民fa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金錢zhai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fa院不予支持:
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fa院不予支持。第四條本規定di一條第三項中的“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采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
哪些條件下,wei一住房可以被執行?
關于人民fa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財產的規定中,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fa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fa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較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案件的解答
1、對執行行為的異議和對執行標的的異議區別以及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的區別
答:對執行行為的異議,提起主體有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提起主體是案外人。zhai務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抵銷、清償,無權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提出執行異議,而只能適用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作為執行異議來處理。被申請執行人不愿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都是爭議法律關系之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