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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25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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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是什么?
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式中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破產算的結束
經過上述破產算程式后,算組應當編制破產算結束報告,并出具算期內的各種報表連同各種財務賬冊,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后,報授權部門審批。
登報聲明
經批準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注銷登記并在省級或者市級以上報紙上刊登公告。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活動;
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部分履約的認定
一般而言,行為人為了騙取更大數額的財物,以先履行部分義務作為誘餌或代價,在取得對方充分信任后終騙取他人財物。當然,對這一事實及性質的終判定,還是要看行為人的行為趨向。如果行為人在正常的合同履行中,已控制了他人的財物,由于主觀上突然產生變化,不繼續履行合同,欲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并部分實施了規避法律的行為。后因迫于對方的追討或警告,又繼續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這就不能簡單認定為合同罪,應視行為終結后再作出判定。因為,行為人的財物取得,正處在合同合法履行的過程中,其主觀犯意的變化,從理論上而言,是一種事中故意。這種故意只有在合同履行、行為終結后才能作出判定。如果行為人只履行部分合同義務,事中對后面應該履行的部分,采取無視追討,攜款逃逸、躲避隱匿等行為,這時就可根據行為終結的事實來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因為行為人履行部分,雖說合法,但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已產生了犯意,并實施了相關行為,應該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迫于對方的追討,其主觀意志又產生了變化,繼續履行了合同的全部內容,就不能定罪。
“借雞生蛋”的認定
在實踐中通常所言的“借雞生蛋”式的合同,主要是指單位或個人采用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與自己簽訂合同,并在取得對方給付的貨款、預付款后挪作他用,長期占用后方予歸還。如:甲乙兩個國企公司互相簽訂了一份食品購銷合同,甲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將數百萬的食品發送給乙公司。乙公司即將上述食品出售,資金回籠后便長期占用,致使甲公司步入困境。這類國企之間的“借雞生蛋”,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處罰。其理由是:不存在占有。同樣的案例,如無資產的個人公司與國企或外企之間所發生的“借雞生蛋”,有時卻作為合同處罰。處罰的依據,主要是從主體上、資金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和回籠資金的走向等方面,進行較為細致的判斷。對同樣性質的問題作出不同處罰的本身,并不是者故意舞弊,而是對“占有為目的”的理解。筆者以為,其問題的關鍵在于立法的本意上。根據現有的立法規定,如不具有占有的目的,就不予定罪。這不予定罪,從某種意義上說,就助長了行為人在事中通過手段占用他人財產,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為,合同中的條款約定,是雙方誠信履行合同的基礎,都應忠實履行。如一方違背了合同中的主要款項,故意拒絕、拖延應支付的錢款,必然會造成另一方的財產受損和失控。當然,要解決這一問題,應從立法的本意上給予明確,即將“占有為目的”更改為“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這樣就可減少實踐中的認識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