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0-12-28 10:03  
【廣告】





可以說,對于上述幾種被告人實際利益受到危害而律師獨立辯護的情形,從表面上看,辯護律師似乎是違背了被告人之意志,然而,卻在實質上實現了對被告人利益的保護。因為這幾種情形下被告人的意思表示其實是與其實際利益相悖的。如果辯護律師仍從表面理解而采取以被告人為主導的辯護方式,那就并沒有真正理解辯護律師對被告人利益保護之精義。
然而,對于被告人利益的標準到底如何衡量可能會發生爭議,因此,我國有必要通過刑事法、律師法等相關立法建立刑辯律師無效辯護及民事責任賠償制度。如果被告人認為自己利益因律師或者不當獨立辯護受到損害,可以向提出無效辯護申請,亦可以要求民事責任賠償。在衡量事實與各方證據后,由法官裁量律師獨立辯護是否屬于無效辯護及是否實質性地侵害了被告人利益而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量刑辯護也從附隨于定罪辯護,相應地獲得了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如果說此前的量刑辯護是習慣法上的制度的話,那么,隨著量刑程序取得法律上的相對獨立地位,量刑辯護也從習慣法步入了實定法,獲得了與定罪辯護并列的法律地位。
本文將著眼于量刑辯護的問題和實踐,從解釋論和適用論的視角,來研究和分析量刑辯護的含義、類型以及內容等相關問題,以求教于諸位方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