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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9 17:01  
根據辦法,為促進資源循環利用、加速機動車更新,國家鼓勵報廢機動車拆解的回用件,特別是“五大總成”,即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有條件地進入市場銷售。同時,除“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報廢車回收廠,在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后可以進入市場銷售。
這些規定將有利于解決一直以來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回收量低、收不到車的狀況,從而帶動循環經濟和環保事業發展,報廢車回收廠家,并拉動我國汽車消費。






報廢車回收我國的汽車報廢標準
以前,我國家用普通汽車報廢是有年限限制的,到了一定年限必須強制報廢,這個規定極不合理甚至有點腦殘,后來到了2003年,新的汽車報廢管理辦法實施,取消了機動車強制報廢年限,按照新的規定,家用轎車行駛60萬公里以后,國家引導報廢,不采取強制措施(更加人性化)。一般的家用汽車,按照每年2萬公里來算,可以開30年,報廢車回收,但是幾乎沒幾個人能開到這個數字,就目前的現狀,報廢車回收中心,大部分人5年左右換車是常態,因此,能把車開到報廢的司機,一定是司機中的戰斗機。
報廢車回收除此之外,受損嚴重的事故車在一定標準的判定下也有可能成為報廢車。這類的車是不能經過維修、更換零件等操作重新上路的,一旦被交*查到會受到處罰。因此按照規定走報廢程序才是車主需要做的事

關于汽車報廢的簡述
按中國汽車報廢標準,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①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②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允許辦理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其他輛使用10年,允許辦理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從事營運性運輸的各種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延緩4年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4次(每3個月檢驗一次);考慮到家庭轎車的發展,對于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理后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不超過10年,延長連用期間按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合格的應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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