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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江辦理 進出口資質查詢優惠報價,景成企業管理公司

              發布時間:2021-05-11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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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出口資質企業辦理特殊產品審批材料?辦理周期一般要多久

              上次通過給大家講解退運返修的流程是什么這個過程很多留言都表示很有幫助。而且對出口貨物退運返修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同時在給你普及退運返修知識的的同時我也加深了對退運返修的理解。這次我要說的是一般貿易進口食品報關需要什么資質的問題。

              因為近小編遇到了一個做越南大米進口的客戶。他的量很大但是不知道怎么進口大米。這我就以這個唐先生為案例給大家普及下一般貿易進口需要的資質問題。

              食品進口國內收貨人(公司)需要的資質:

              1、經營食品資質或食品流通許可證

              2、進出口權 注明:沒有以上資質或者資質不全,可以用我司資質雙抬頭報關;個人進口全用我司資質;

              國外提供以下資料:

              1.原產地證

              2.衛生證

              3.營養成分分析報告

              4.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成分列表

              5.原標標簽樣張5套 6.原標簽中文翻譯件 還需提供:貿易合同、裝箱單、提單



              審批手續

              (一)生產企業

              ⒈進一步核定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標準目前對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的審批標準已有了新調整,只要國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產企業提出申請,即可辦理批準手續。另外,對于產品技術密集的機電產品生產企業的審批標準調整為年出口供貨額50萬美元,其他行業的生產企業調整為年出口供貨額100萬美元。對已批準具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集團,其成員企業如符合上述條件,可單獨申請進出口權。

              具體審批和程序是:生產企業向所在省(市)外經貿委(廳)和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提出申請,經其共同審查取得一致意見后上報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將按照國家經貿委的審查推薦名單,辦理批復手續。

              ⒉適當擴大自營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范圍

              ⑴年自營出口1 00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準,可成立獨立的有限責任進出口公司,經營與該企業產品配套的相關或同類商品的進出口業務。

              ⑵具備設計、生產(含組織生產)、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條件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準,可賦予與出口自產設備相關的工程承包權和設計、安裝、調試、操作等技術人員及售后服務人員的外派勞務權。



              (七)連鎖經營企業

              賦予連鎖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促進連鎖經營企業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進程。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連鎖經營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⒈是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型的連鎖商店,具有統一的配送中心;

              ⒉有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要的設施和資金,有健全的內部組織機構及與經營進出口業務相適應的外貿、技術等專業人員;

              ⒊年銷售額在1億元¥以上。





              第五章 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構應建立各類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制度。

              第二十二條 發證機構原則上應分設許可證書保管人員與許可證書領用人員。

              第二十三條 領取許可證書時,保管人員和領用人員應同時在場對許可證書逐一清點,并填寫《進出口許可證書進、出庫臺賬登記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登記表),經保管人員和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方可使用。登記表應由許可證書保管人員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領取許可證書時,如發現有缺號、錯號、紙張缺頁、流水號不連續、無防偽標記等印制錯誤,應立即封箱,報告主要負責同志,并對檢驗情況進行書面記錄,由保管人員及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連同該箱許可證書一同報許可證局處理。

              第二十五條 發證機構在啟用各類許可證書時,須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使用登記。

              第二十六條 對印制錯誤且已發運到發證機構的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應退回許可證局,由許可證局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對庫存期間因火燒、水浸、蛀蝕等造成許可證書損毀的,發證機構應立即書面報許可證局,并將受損證書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印錯誤和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領取的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應予撤銷,并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在保管、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證,發證機構須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廢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