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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29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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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所需資料 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委托書)或律師事務所委托書; 攜帶醫院的,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終結后的 CT、X、MRI片及相關診斷報告; 全套住院資料,包括出入院證明、全套住院病歷等。 什么時間出具鑒定文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39條劃定,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鑒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進行檢修、鑒定。 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對于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交通治理部分批準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交通治理部分批準。
對于故意或過失傷害致人殘疾或交通事故致人殘疾的民事賠償,可以參照《高人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調解或提起。 傷殘鑒定在哪里做?(交通事故為例) 對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一般是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律師事務所再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做傷殘鑒定。如果案件進入程序,傷殘鑒定則在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有鑒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鑒定。

對鑒定結果不服怎么辦 當事人對人院委托的鑒定部門做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但對有缺陷的鑒定意見,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則不予重新鑒定。

傷殘鑒定的項目都有哪些? 在很多傷殘鑒定報告當中,只是對傷殘的級別進行了鑒定。其實作為當事人來說,在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時候,一定要與鑒定機構進行溝通。在傷殘等級的鑒定過程中,其實還可以對其他的項目同時進行鑒定。 比如說誤工期的鑒定,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護理期限的鑒定,營養期限的鑒定,后續費的鑒定等。當然這些鑒定項目終的決定權,還在于當事人自己。主要依據的是在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上,可能產生爭議的地方一次性進行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