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0-12-26 14:03  
【廣告】






專利代理機構
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承辦專利咨詢、代i寫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有關事務、請求撤銷專利權、宣告專利權無效等有關事務、辦理專利權的轉讓、解決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糾紛等事務。專利代理工作在整個專利工作體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環。專利代理工作對推動專利制度的建設和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專利代理機構需要獲得國家i知識產權局的批準,均可以在國家i知識產權局的網站上找到這些代理機構。
平行進口主要是由產品在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價格差所造成的。導致同種產品價格差的原因主要包括:
第1,生產成本的差異。
第二,消費者購買力的差異。
第三,國家法律和政策的差異。
對于專利產品而言,各國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差別也會導致商品價格的不同。
相應產品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價格差使得將商品從低價位國家或地區購買后再進口到高價位國家或地區銷售是有利可圖的。如果沒有任何禁止措施,市場規律會促進這種流通行為。而當這種產品屬于專利產品時,專利權人會感到這種進口行為使其權利受到了侵害。關于平行進口行為是否侵犯了專利權,學術界長期存在分歧,分歧的雙方通常使用專利權的國際用盡理論或者國內用盡理論來支持各自的觀點。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6條規定:對于依照本協議的爭i端解決而言,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均不得用于處理知識產權用盡問題。可見,TRIPS明確地表明了TRIPS在權利用盡上采取了既不支持也不反對的立場,因為各個國家在這一問題上存在嚴重分歧。
1.美國的態度
美國認為對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對于進口國的專利權是構成侵權的。因為美國始終是個高價位市場,任何從低價位國家的平行進口都會給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或獨占被許可人造成損失,專利權人有權阻止平行進口行為。
2.德國的態度
德國允許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認為只要專利權人在享有獨占權的條件下將其專利產品投放市場后,專利權人就已經從中獲得了相應利益,因而其獨占權也隨之用盡,之后的進口、使用、許諾銷售、銷售等行為不會構成對專利權人利益的侵害。
3.英國的態度
根據英國專利法理論,專利權人所擁有的權利可以一直延伸到該專利產品隨后的任何使用和出售行為。同時,英國法律還采取了所謂的“默示許可原則”,即在專利產品首i次銷售時,如果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沒有明確提出限制性條件,則意味著購買者對專利產品的任何利用均不會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當然也包括平行進口行為,不會侵犯專利權。
4.日本的態度
1997年日本最i高法i院對“BBS鋁制車輪”作出的判決指出:平行進口合法性的判定應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為依據,如果雙方對買方取得專利產品之后的使用與再銷售作了限制,并且在有關產品上清楚地表明了這種限制,那么就應禁止平行進口;反之,則允許平行進口。日本根據自身利益出發,在一定程度上放開了對平行進口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