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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7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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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臨時保護與專利侵權的主要區別
??時間起算點及性質不同。
??保護的對象不同。
??在訴訟中訴因不同。
??時效規制不同。
??費用和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依據和方法不同。
專利臨時保護和專利侵權的聯系
??通過上面對“臨時保護”和專利侵權的區別分析,我們也不難看出他們之間有諸多聯系。
??其一,從時間上來說,這兩者相互銜接,對發明專利申請人的權利給予了完整的保護。發明專利權利人(在我國)權利的真正落實必然要依靠這兩種不同的保護手段,缺一不可。
??其二,他們賴以存在的基礎均在于一個合法有效的專利權?!芭R時保護”得以最終實現,取決于該發明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并合法存在,反之,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即便使用人已支付專利申請人使用費,使用人也可以“不當得利”原則要求申請人返還。同樣,專利權未被授予,也就談不上專利侵權問題。
專利發明人是完成發明創造的人。《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了方便的人或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能認定為發明人或設計人。
??專利發明人與專利申請人的區別
??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后,一般來說,專利申請人就是專利權所有人。發明人都是個人,而申請人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機構,如公司、大學、研究所等。對于非職務申請,發明人和申請人常常是同一個人;而在職務申請中,申請人是企業或其他類型的機構,發明人一般是該企業或機構的雇員,這時發明人和申請人是不同的。
專利申請人就是對某項發明創造有資格向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非i法人單位。
??專利申請人所需條件
??并不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權申請專利,有權申請專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如下。
??(1)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其合法權利的繼承人
??所謂合法繼承人,是指由于發明人去世,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專利申請權。
??(2)職務發明創造所屬的法人單位
??對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單位。
??(3)合法受讓人
??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者職務發明所屬單位自愿將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有償或無償地轉讓給予的人或單位。
??(4)共同申請人
??共同申請人是指共同申請專利的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單位或者單位與單位。共同申請人中,如果事先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的辦理。
??(5)外國人的專利申請資格
??外國人包括外國公民和外國法人。為了促進國際經濟技術交流,引進國外先進科學技術,我國《專利法》采用國際通行原則,對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專利做了如下規定。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專利,如果其所屬國同我國有雙邊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按互惠和對等原則予以辦理。辦理申請應當委托中國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專利辦理機構。
??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機構的外國人,享有與中國單位和個人完全相同的待遇。
??專利申請權的受讓人或者繼承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時,應提交受讓或繼承的證明文件。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必須經國務i院有關部門批準。
選擇發明的創造性
??根據選擇發明自身的特點以及審查指南的有關規定,我們在判斷其是否具有創造性時,主要應考慮以下兩點:
??①與已有技術相比,所選擇的方案有無預料不到的性質、作用及效果,即是否能取得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②在已有技術基礎上進行選擇發明的難度。例如已知范圍的大小(即是否很大,但沒有足夠的實施例),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是否對所選擇的方案存在偏見,提出選擇發明之前,是否需要做大量實驗驗證等。
??選擇發明的實用性
??中國專利法第22條第4款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與新穎性和創造性相比,實用性的判斷比較簡單。一股說來,只要發明的技術方案能夠實施,即可滿足要求。換句話說,一般只要技術方案不違背能量守恒定律、熱力學定律等自然規律即可。例如有很多人曾提出了各種各樣設計精巧的永動機,但由于其違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可能實際使用,所以不具備實用性。對選擇發明來說,其實用性的判斷更簡單,因為選擇發明都是在已有技術的基礎上進行的再創造,只要已有技術具備實用性,那么選擇發明也具有實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