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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29 06:06  





關于公司名稱變更后,相應資質許可的變更問題。公司在運營過程中,責任有限公司變更業務,除了需要營業執照外,有可能還需要其他證件,例如:道路運輸許可證、環保證件、消防許可證等等,以及商標證、軟件著作權證、專利證等。那這些證件是不是要去變更呢?如何變更呢,公司變更業務,是直接換證還是重新審核?什么時間去變更呢?首先,從法律上來說,變不變更不是必須的,只要主體不變,這些證件的效力理應不變;從日常使用上來看,盡量變更,個人公司變更業務,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公司的法》除在第九條原則性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外,并未就如何進行整體變更進行進一步規定。但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之“節設立”第九十五條中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新公司變更業務,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span>

但事實上,比如筆者所經辦的廣州市某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廣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員明確要求變更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的組織形式變更文件中不得出現“創立大會”等內容,其認為變更前的“有限公司”和變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法人主體,變更過程中不存在新設公司的情形,故亦無“創立”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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