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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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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建立材料工裝準備控制制度
財務部門在每月的月底處理完所有的研究開發項目的領料單、出庫單。財務部門和研發部門每月核對領料情況,財務部門作為研發費用記賬依據的原材料領用單必須經過研發部門有關負責人簽署。(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財務部門依據各研究開發項目的工裝準備費用單據計算各項目的工裝準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