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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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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固定式消防冷卻系統的用水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著火罐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9m^2。2)距著火罐1.5倍著火罐直徑范圍內的鄰近罐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4.5m^2。3)著火罐和鄰近罐的冷卻面積,應按全部表面積計算3.5.4.移動式消防冷卻用水量,應按罐區內至大一個儲罐用水量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儲罐容積小于400m^3時,不應小于30,大于或等于400m^3,小于1000m^3不應小于45。大于或等于1000m^3,不應小于80。2)當罐區內只有一個儲罐時,計算用水量可減半。
3.2.2.石化裝置用水量計算:1)石化裝置的消防用水量應根據其規模,火災危險性類別、危險物品貯存量,尤其危險設備所在位置及固定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2)工藝裝置區的消防水量應包括己確認的固定水噴淋(水噴霧)系統至大一處用水量,參加滅火的高壓消防水炮、移動式噴水器用水量,以及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a)固定水噴淋(水噴霧)的消防水量應根據生產裝置需要保護的設備表面積及其對應的噴淋強度等條件計算確定。b)工藝裝置內距地面高度為20m至40m之間的甲類設備,宜在設備兩側設置消防水炮。其消防水量可按3至4個水炮同時使用的水量考慮。c)移動噴水器的消防水量可按3至4枝噴水器同時使用的水量考慮。
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設計要點:(1)系統分類:高壓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較少);臨時高壓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很少);穩高壓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化工等大型企業較多);低壓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常規作法。供水壓力不低于0.1MPa;“石化規”要求不低于0.15MPa)。(2)低壓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宜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并;高壓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在壓力許可范圍內也可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并。(3)城鎮及居住區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依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