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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6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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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評估的主要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股權轉讓需按照公允價值進行。無論是關聯方間的股權轉讓還是第三方間的股權轉讓,都應當采用股權的公允價值來確定轉讓收益。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仍有許多股權轉讓,特別是關聯方間的股權轉讓,以低于公允價值的價格進行,從而減少甚至不產生轉讓收益,進而降低、逃避納稅。部分稅務機關已意識到上述問題的存在,并在關聯交易的稅務稽查中對股權轉讓尤其是按成本或者以低于公允價值的價格進行的股權轉讓給予特別關注。
企業價值評估是其中重要一環,主管部門連續出臺企業價值評估,對企業價值評估的重視可見一斑。按照我國資產評估準則體系的發展綱要,我國資產評估業務準則分為四個層次,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評估指南、指導意見。《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在目前的業務準則上屬于第四層次。企業價值評估準則尚未制定,這既有理論研究的問題,也存在實踐經驗積累不足的問題,應盡快通過企業價值評估準則。在指導意見的層面上出臺操作性更強、更能滿足實際需要的相關規范。
股東權益比率是股東權益對總資產的比率。股東權益比率應當適中。如果權益比率過小,表明企業過度負債,容易削弱公司抵御外部沖擊的能力,而權益比率過大,意味著企業沒有積極地利用財務杠桿作用來擴大經營規模。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內外部監督體系,促進小股東與大股東享有同樣的收益權、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規范董事會對股東尤其是小股東的“忠實義務”,推動公司管理層履行對小股東的“信托責任”,保障上市公司小股東權益不受侵害。
強者的權益如果受到,自身可能有足夠的力量去救濟與矯正這種狀況。而弱者對此可能就無能為力了。只能更多依靠和法進行公力救濟。大股東與小股東的自力救濟能力是強弱分明的。這種能力的不公平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在法上如果不對小股東的利益予以特別關注以及對大股東的權利予以制衡,必然會導致對小股東權利的任意,不利于社會價值的體現和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