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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13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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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到期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作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務派遣合同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務派遣合同續簽年限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作了如下規定“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動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規定的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但對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后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沒有規定,這就意味著既可以簽訂一年,也可以簽訂一年以上。
2、而一旦勞動者與派遣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即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資格,再續簽勞動合同時,有權要求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勞務外包的意義是什么?
勞務外包的意義
1、員工的錄用及調檔
2、社會保險金和的轉移
3、各類辦事機構和政策復雜多變,一出差錯,讓公司遭受法律麻煩和經濟損失
4、企業迅速發展,在各地設置分部,總部的人事經理往往鞭長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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