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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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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2鑒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終結或臨床治果穩定后進行鑒定的規定,如果四肢損傷手術后關節部位有必須取出的內固定物未取出,不屬于終結,因此需要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后,再進行鑒定。 綜上可見,對于受害人、保險公司、侵權方來說,掌握事宜的鑒定時機對終的傷殘等級,賠償數額的準確計算,有著重要意義。申請鑒定早了,鑒定機構不予受理,遲了可能構不成傷殘等級或者級別較低。 建議受害人把握鑒定時機申請傷殘鑒定,從而獲得合理賠償。

對于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傷的人要根據自己受傷的嚴重程度進行傷殘等級的鑒定,那么發生交通該事故后怎樣做傷殘鑒定?就此,希望本文能給大家詳細講解一下,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 發生交通事故后怎樣做傷殘鑒定-去哪里做傷殘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七十六條規定 ”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由當事人自行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評定、評估。財產損失數額較大的,應當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
當然了在鑒定過程中可能也會存在一些意外,有的時候當事人會對鑒定結果產生質疑,和所有案件的審判一樣,如果在鑒定之后存在對結果不滿意的情況是可以向有關的機關申請重新再鑒定的,但是理由一定要充分或者有一定道理,其次就是鑒定的結果是否發生改變會對處理這個案件有不同的影響,如果對案件本身的處理沒有影響,一般不會重新鑒定,后一點就是鑒定的方式很多,但是有些確實是鑒定機關不能辦到的,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再次申請鑒定了。

工傷認定完畢,經終結或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鑒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的有關材料。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