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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29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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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公司是指依據《公》、《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設立的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屬于專業保險代理人。我國保險市場巨大,發展迅速,這就給保險代理公司的誕生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我國法律對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采取審批主義,即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必須經過中國保監會的批準,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經營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發起人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有相應的發起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200人。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及其他法律、行規的規定,一些特定主體,如機關、社團等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承擔連帶責任。此外,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機會主義行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也應當根據《公》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為了保證保險代理公司的賠付能力,《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并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之日起10日內,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或者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于1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500萬元,同時不得低于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上年營業收入的2倍。保證金的繳存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完成,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當然,如果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50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