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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15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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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誤區
以下是申請人常出現的幾個關于申請的誤區:
1、自己研發的技術方法,不用申請都可以有知識產權
不同于著作權,著作權是設計完成后,便有著作權,而采用的是實審制,以申請公開為前提而獲取權的。自己研發的技術方法,若不申請,是無法進行維權,更不能制止他人侵權、生產、銷售。
2、不管是什么東西都可以做
根據法,違背科學規律的發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liao方法、動植物新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都是不能授予權的。很多時候申請人說,有一個想法,但沒有實施案例,都是不能做的。
3、產品銷售好,大規模生產后,才申請
眾多企業在申請時,都先考慮這個產品是否受大眾喜歡,銷量高不高,再決定是否申請,有一種這個產品沒有大利潤就申請很浪費錢的想法。但是當你的產品銷量大,仿mao產品早已推出市場,或者他人已經搶先一步拿你的產品申請,那你的損失不是更大嗎,前期的推廣成本都為他人做嫁衣。
4、進行改良,不用再申請
的保護,是根據申請時提交的文件(比如權利要求書、外觀圖片),若你的產品進行改良,已經超出了原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便不再受原保護了,相當于這個是新產品,需要重新申請。
5、獲得證書后,就高枕無憂
由于審查的實際情況,可能出現疏漏,導致實用和外觀的權穩定性不高。提前發表證據、與已有近似度高等情況,他人都可提出無效請求,請求無效該。
6、申請時,過度注重保密
部分申請人認為技術中某部分是自己的重要商業秘密,不愿意公開,只提供簡單幾句技術材料,但重要技術方案不提供或提供不清楚,這種情況很容易被審查員以技術公開不充分導致駁回。都是以公開來獲取權的。
申請權如何進行轉讓?
申請權人發生變動或轉讓他人的行為,首先雙方需要簽訂申請權轉讓合同,申請權轉讓合同,即是指將讓方將其發明創造申請的權利轉讓給受讓方,而與受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說訂立的合同,其合同內容包括雙方名稱、發明創造技術名稱、發明人或設計人、技術的現狀況和約定金額。其次申請權人應向局提出并辦理轉讓登記程序,之后由局進行公告,生效期限為合同自登記之日起,如不向局進行辦理登記,該申請權將是不受保護。
什么叫?
是知識產權中的一種,是一種財產權,是權人在一定時間內對技術創造享有獨占使用的權利。授權后的,權人有權對其使用和許可他人來獲利,也可將該申請作為技術進行投資等。
申請具有三性,獨占性、地域性和時間性。獨占性,指的是權歸權人擁有,他人不可未經權人許可而生產、銷售;地域性,每個國家地區都有自己的保護制度,在哪個國家申請即在哪受到保護;時間性,所有都是有期限的,期限屆滿后無法續期或重新申請,任何人都可以無償的使用。
主要是指保護產品的結構、外形或生產工藝流程配方,而一個構思是不能作為申請的,必須將構思實現。
外觀和版權的區別
從保護內容來看,外觀申請主要保護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結合,而版權主要保護產品上的圖案等設計內容,不是產品外形。
從保護期限來看,外觀保護10年,而版權,公司可保護50年,個人是終生 50年,明顯版權的保護時間較長。
從審查制度來看,外觀是審查制,版權是登記制
從授權領證條件來看,外觀要求申請前未公開且要有新穎性,版權則無是否公開的要求。
從維權來看,外觀申請必須要授權公開后才能維權,但版權是設計出來后便已經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