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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08-19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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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直考,相對于駕照考試而言,考生通過自己學習,按規定改裝自學車輛,通過自主學習得到駕駛技巧后參加并通過統一考試從而得到駕駛執照的一種新的方法。
自學直考適用對象及條件
所有滿足駕考條件的人員。
有條件地區試點駕照自學直考:
可用自備車輛 先培訓后付費 放寬殘疾人駕車條件
據中國政府網今天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2016年上半年,部署實施,啟動重大事項改革試點,2018年完成改革任務。
《通知》指出,將建立統一的考試預約服務平臺,考生可自主選擇考試時間和考試場地,改變由駕駛培訓機構包辦報考的現狀。在有條件的地方,試點非經營性的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對報考單項科目出現排隊積壓的考生,允許其選擇省(區、市)內其他考場參加考試。
駕考改革
允許個人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自備車
《通知》提出,試點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在有條件的地方,試點非經營性的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允許個人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車輛,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隨車人員指導下,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并直接申請考試。
自學駕駛所用自備車輛,不得用于經營性的駕駛學習活動。自學人員上道路學習駕駛前應到公安機關免費領取學車專用標識和學習駕駛證明。
《通知》明確,自學人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隨車指導人員依法承擔責任。
按照嚴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實施用于自學駕駛的車輛條件、隨車指導人員條件以及訓練路線時間劃定、交通違法處理、事故責任認定、保險理賠等管理制度。
駕考單項科目排隊積壓考生可選其他考場
《通知》指出,利用社會資源,提高考試供給能力。鼓勵建設使用社會考場。駕駛人考試場地布局、數量應當滿足本地考試需求。考場的場地建設、設備配置、系統維護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
有序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考場,積極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社會考場。公安機關要堅持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序選定社會考場,不得無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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