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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24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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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的理想狀況是在前面可以銜接環評、三同時和驗收等制度,后面可以銜接達標排放、總量控制、排污收費、排污權交易、環境*法、綠色*貸等制度。排污許可將實行一企一證、綜合管理。統籌考慮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廢棄物等要素,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和審批流程,實現“一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提高政府環境管理效能。
什么情況需要提出變更許可證?
①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
②因排污單位原因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十個工作日內;
③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后,排污行為發生變更之日十個工作日內
6、近一年符合規定頻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重點企業:廢水監測每季度一次,廢氣監測每半年一次;一般企業:半年一次)復印件;
7、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須經環保分局審核,并取得申報登記代碼編號);
8、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需提交有效、齊全(企業產生的全部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處理合同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復印件;
9、生產過程產生零散廢水、但環評批復不允許排放的企業,需提供零散廢水處理合同及轉移聯單復印件;
10、上年有新增擴建、改建項目的,需提交新增擴建、改建項目的環評批復意見和治污設施驗收意見;
11、申請排污許可證需提交紙質文件一套,同步進行網上申報,按我局提供的網址下x載后填報。
排污許可證辦理
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排污單位申請并領取一個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于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
環境保護xx部負責全國排污許可制度的統一監督管理,制訂相關政策、標準、規范,指導地方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