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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23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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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fa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2,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1定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fa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1定的行為。
3.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1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wei一住房是否可執行的兜底性條款,也就是說,只要申請執行人愿意付出一定代價,就可以申請強制拍賣被執行人的wei一住房。這種代價一般分兩種:
其一是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及其所撫養的家屬提供住房一套,即大房換小房,價高房換價低房,但所提供的房屋面積應滿足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
其二是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標準,同意扣除5-8年的房租,用于被執行人租房。當然該條款中未列明租住房屋面積標準,專業人士認為,應以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面積標準,確定租金。
可以執行欠債人名下wei一住房的條件有哪些?
一,人民fa院保障的是被執行人的居住權,而非房屋所有權。
第二,所保障的居住權是維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否則,保障就不必要。
第三,保障是有期限的。zhai權人對zhai務人生存權的保障是應急性的,所謂“救急不救窮”,zhai務人終還是應向當地政府申請住房保障,不能讓本應當由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義務全部轉嫁給zhai權人承擔。這種代價一般分兩種:其一是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及其所撫養的家屬提供住房一套,即大房換小房,價高房換價低房,但所提供的房屋面積應滿足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第四,被執行人不得利用法律對其生存權的保障來逃避執行。
三、在實際中執行wei一住房時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被執行人wei一住房與維持其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住房的區分;
(2)執行過程中,應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基本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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