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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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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移出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行政程序。
《辦法》在行政程序設定上,遵從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與《條例》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相一致。
(一)信用監管范疇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先公告后列入。《辦法》第八條規定,工商部門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辦法》在程序設定上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一致。
2.移出程序:依申請移出。《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企業自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商部門自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辦法》在移出程序設定上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一致。
3.公示方式: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和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同時記于企業名下,并在公示系統上公示。
(二)行政范疇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直接列入。《辦法》第八條規定,工商部門自相關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辦法》的列入程序遵從《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2.移出程序:直接移出。《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企業自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商部門自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辦法》的移出程序遵從《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3.公示方式: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和行政處罰、被撤銷登記、被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等信息同時記于企業名下,并在公示系統上公示。


股權轉讓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協議轉讓的股份數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2.轉讓股份的每股個及股權轉讓金總額。
3.轉讓股份的交割日(股權轉讓讓協議正式生效后方可進行)。
4.股權轉讓金支付方式。
5.出讓方的義務;
6.受讓方的義務;
7.協議的生效日;
8.出讓方的陳述與保證;
9.股權轉讓完成后,雙方對上市公司的變動計劃;
10股權轉讓協議的解除條款;
11保密條款;
12爭議解決方式;
13.違約責任;
14.附則。





注冊分公司所需要的材料1、總公司的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復印件各3份(2份蓋總公司公章)
2、總公司的代碼證復印件份3份(2份蓋總公司公章)
3、總公司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3份(2份蓋總公司公章)
4、總公司的章程復印件份3份(2份蓋總公司公章)
5、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份(2份蓋總公司公章)
6、總公司的驗資報告書 復印件3份(2份蓋總公司公章)
7、總公司的在武漢的任命書復印件3份(蓋總公司公章)
8、分公司在武漢的經營地址的房產證復印件
9 、分公司的負責人原件加復印件蓋總公司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