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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09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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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報廢車出事故賣家有連帶責任
【案例】
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兩名男子想從報廢車上賺點錢,他們以幾千元的價格出售后,反遭這輛車連累,換來15.6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近日,平陽縣人院審理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認定當事人轉讓報廢車輛的,出事故需負連帶責任。
2014年8月,何某騎著人力三輪貨車行駛期間,與陳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三輪貨車當即側翻。隨后,何某被送往醫院。事后,交管部門認定,何某與陳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陳某駕駛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李某,且車輛的強制報廢期和核驗有效期均為2012年9月,因是報廢車輛,該車并未購買相應保險。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車輛沒有過戶,出了誰賠? 【案情概要】2016年8月11日16時許,朱某駕駛的轎車與陳某無證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摩托車前部與轎車右側發生撞碰,致陳某受傷。經部門認定朱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另查,朱某為冒某所雇駕駛員,該轎車登記車主為劉某,實際車主為冒某。 陳某遂將登記車主劉某、實際車主冒某、肇事司機朱某、保險公司統統告上法庭,索賠3400余元。

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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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建行岳陽分行是否應與楊立華承擔本案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2009年9月16日,建行岳陽分行與楊立華簽訂《車輛購銷合同》,將湘F×××××的豐田海獅面包車(9座)以2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楊立華。該車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0月11日期間未年檢,轉讓行為發生在該車未年檢期間?!秶医洕Q易、國家發展計劃、部、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規定“……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根據上述規定,湘F×××××車輛在轉讓時屬于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以及《高人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條“侵權責任法施行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的規定,建行岳陽分行作為轉讓人應與受讓人楊立華承擔本案連帶賠償責任?!?/span>

轉讓要承擔連帶責任
盡管法律明確規定,車主必須到相關部門登記車輛報廢記錄,同時不能駕駛報廢車上路等等,否則以處罰形式作為警告。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交易仍然存在。
一些車主為了獲取更高的經濟利益,會將已經達到報廢程度的車輛轉賣給二手車商,而不走正常的車輛報廢途徑。一些二手車商收購報廢車以后,或將車輛簡單維修后再次出售,或將報廢車拆解,用幾輛報廢車的零件拼裝成一輛整車出售。這種“二手車”一般售賣價格很低,所以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肇事人為了逃避應負的法律責任往往會棄車逃逸,致使報廢機動車、拼裝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和實際使用人很難查找,導致事故受害人的損失難以得到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