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1-10-28 06:07  
【廣告】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報告之日起計算。各類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三)明確對的委托方式。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提交申請時,應同時從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備選庫中選擇具有相應考試項目的參加考試,各地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的選擇,依法委托該實施考試。各應當在考試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及時通過考核平臺,將考試成績推送至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完成審批發證,并將許可證相關信息及時上傳全省特種作業人員公示平臺。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