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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9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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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諾銷售
(offering for sell)亦稱提供銷售或為銷售而提供,簡言之,就是明確表示愿意出售某種產品的行為。
賦予專利權的許諾銷售權;其目的在于在商業交易的早期階段及時制止侵權行為,將侵權行為扼殺在“侵權可能”或“即發侵權”的階段,防止將來專利侵權產品的傳播,從而減少專利權人的損失。同時,許諾銷售權還是對其他專利獨占實施權的補充。如可以截住專利侵權人向合理使用人出售侵權產品的渠道,避免了專利權人因使用人的豁免而得不到應有的救濟,從而從另一角度保護了專利權人的使用權。簡而言之,增加許諾銷售權,就是加強對專利權人的保護。
但是,許諾銷售對于大多數人來講是一個陌生的事物,如何準確認定侵犯許諾銷售的行為,為許諾銷售權提供完備的法律保護,在此時顯得尤為重要。本文擬就此作一探討。
對兩件專利申請的處理
2.1.1申請人相同
在審查過程中,對于同一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兩件專利申請,并且這兩件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應當就這兩件申請分別通知申請人進行選擇或者修改。申請人期滿不答復的,相應的申請被視為撤回。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仍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第1款規定的,兩件申請均予以駁回。
2.1.2申請人不同
在審查過程中,對于不同的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分別提出專利申請,并且這兩件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應當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1款的規定,通知申請人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申請人期滿不答復的, 其申請被視為撤回; 協商不成,或者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后仍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第1款規定的,兩件申請均予以駁回。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i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i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關于上述三種情況的審查適用本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3節的規定。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發生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該申請不喪失新穎性。即這三種情況不構成影響該申請的現有技術。所說的六個月期限,稱為寬限期,或者稱為優惠期。
寬限期和優先權的效力是不同的。它僅僅是把申請人(包括發明人) 的某些公開,或者第三人從申請人或發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來的發明創造的某些公開,認為是不損害該專利申請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公開。實際上,發明創造公開以后已經成為現有技術,只是這種公開在一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專利申請來說不視為影響其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現有技術,并不是把發明創造的公開日看作是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所以,從公開之日至提出申請的期間,如果第三人獨立地作出了同樣的發明創造,而且在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以前提出了專利申請,那么根據先申請原則, 申請人就不能取得專利權。當然,由于申請人(包括發明人) 的公開,使該發明創造成為現有技術,故第三人的申請沒有新穎性,也不能取得專利權。
發生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前,發明創造再次被公開的,只要該公開不屬于上述三種情況,則該申請將由于此在后公開而喪失新穎性。再次公開屬于上述三種情況的,該申請不會因此而喪失新穎性,但是,寬限期自發明創造的第1次公開之日起計算。
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 項所說情形的,專利局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證實其發生所說情形的日期及實質內容。
申請人未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出聲明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或者未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指i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能享受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新穎性寬限期。
對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適用發生爭議時,主張該規定效力的一方有責任舉證或者作出使人信服的說明。
專利復審設定依據
《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i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i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i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i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i院起訴。
申請條件: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請求復審。
專利申請人應當在《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復審費,發明專利1000元,實用新型專利300元,外觀設計專利300元。復審費可以減緩,減緩比例:職務發明為60 %,非職務發明80 %。復審費的減緩由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