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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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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億隆海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為:一、船員招聘、培訓和外派;二、辦理各類船員培訓、考試服務;三、為船東提供船員配備、船舶技術咨詢、海事服務。我們一如既往的以誠信服務為宗旨,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向廣大船東和船員提供服務。
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培訓機構的船員培訓情況開展隨機抽查,但對經評估確認質量體系運行、培訓質量和社會聲譽良好的培訓機構,可以降低隨機抽查比例。抽查應當包括以下重點內容:(一)教學計劃的執行情況;(二)承擔本期培訓教學任務的教員情況和授課情況;(三)培訓設施、設備、教材的使用、補充情況;(四)培訓規模與師資配備要求的符合情況;予以批準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船員培訓許可證》)。(五)學員的出勤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2009年6月26日發布 根據2013年12月24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7年3月31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2月5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內河船舶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包含以下培訓項目:
(一)駕駛崗位;
(二)輪機崗位;
(三)引航員。
船員專業技能適任培訓僅針對海船船員,包含以下培訓項目:
(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二)精通快速救助艇;
(三)消防;
(四)精通急救;
(五)船上醫護;
(六)保安意識;
(七)負有保安職責船員;
(八)船舶保安員;
(九)船上廚師和膳食服務輔助人員。
第三十條 培訓機構應當為在本機構參加培訓的學員建立培訓檔案,并在培訓結束后出具相應的《船員培訓證明》。
對培訓出勤率低于規定培訓課時90%的學員,培訓機構不得出具培訓證明。
第三十一條 學員完成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相應培訓項目的考試、評估。
第三十二條 對已按照規定完成培訓并且考試、評估合格的學員,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相關規定簽發相應的考試、評估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