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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8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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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上世紀50——60年代,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的勞務輸出有了新的發展。但這一時期的勞務輸出大都是站在人道主義立場,以援助亞洲、非洲的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如前蘇聯、蒙古、尼日利亞等的經濟建設為主。派遣了大批技術人員以及工人和醫務人員,基本上是無償的或是優惠的,同樣并不從經濟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因此說當時的對外經濟技術援助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國際勞務輸出,但卻為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對外勞務輸出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勞務派遣(又稱人才租賃),是指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機構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依據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篩選符合用工單位要求的勞動者并在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后,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一種新型的靈活用工形式。


元月26日發布了關于《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并從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用工單位在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用工單位未將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組建勞務派遣企業是對年齡較大,有一定就業能力或對企業依賴性較強的下崗職工提供的一種較穩妥的促進就業措施。
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非要素勞務的提供可以在國外,也可在國內(如旅游),其盈利性一般遠大于要素勞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