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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養殖場禁養區律師事務所服務介紹「北京京坤」

              發布時間:2021-05-31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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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殖場禁養區律師事務所養殖場禁養區律師事務所











              房屋拆遷補償一般都有比較清晰的標準,而農村的養殖場,既涉及到不能動的養殖圈舍、附屬設施,又涉及到貨物如存欄禽畜,究竟應當怎么補償,很多人就吃不準了。今天,我們就給大家詳細地聊一聊養殖場拆遷補償的問題。

              養殖場拆遷一般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環境整治,因為養殖區域規劃,對于禁止養殖的區域的養殖場需要關停或搬遷。二是大型工程項目建設用地的需要,要對紅線范圍內的養殖場進行拆遷。但是不管是環保搬遷還是項目用地拆遷,養殖場拆遷一般都有如下方面的補償:

              一、對養殖場的建筑物、附屬設施等的補償

              我們所講的建筑物,一般是指養殖場的禽畜圈舍、飼養人員的宿舍、養殖場的辦公用房等等。附屬設施則是指化糞池、遮涼棚、水井等等。

              建筑物的補償標準是根據評估來確定的,一般禽畜圈舍及附屬設施根據建造成本價并結合成新來評估。人住的房屋如職工宿舍、辦公用房等,因為具有住房屬性,則要結合周邊的房屋價格進行評估。

              不少地方也對禽畜圈舍的拆遷補償有制定標準,比如說山東省濰坊市公布的2017年禽畜舍補償標準為磚混或磚木結構250-350一平,簡易結構70-200一平,當然,一些規模化養殖場的禽畜圈舍建造較好,甚至建設有通風、保暖等設施,這個就應當進行評估,而不應當一刀切。

              如果只是因環保關停,不拆除房屋和附屬設施,則不涉及房屋和附屬設施的補償,但是也要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先以環保的名義把養殖場關停,然后再以養殖場的建筑物違建來拆違,從而規避拆遷補償的行為。











              二、居民集中地

              因為養殖場是畜禽集中場地,那么因為節氣等一些無法預料的情況發生會有可能造成疾病的產生,因此,在農村地區的統一規劃建設下,在居民集中的地區是禁止養殖場存在的。

              三、教育區

              通常來說,教育區域是禁止養殖的,因為同第二點相似,教育區域一般為居民集中地

              四、風景名勝區

              風景名勝區一般為旅游地帶,會經常有游客穿行,為了保護環境,風景區附近也是禁止建造養殖場的

              五、地方政府規劃禁養區

              在當地鄉縣政府為了規劃建設,也會劃定一部分區域,這些區域也是不允許建養殖場的,如果當地政府已經將某些區域劃定為了禁養區,那么一定不要在那部分區域搞養殖場!

              六、自然保護區

              國家為了為了防止和地方級的自然保護區有緩沖,終需要按照各級公布標準執行,其中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范圍內,明確規定是禁止建設養殖場。

              七、國家重點保護文化區

              一般像這種地方,連人都需要進行一定的管制,何況建設養殖場,所以這些地方也是禁養區。











              我國將養殖區分為了適養區,限養區和禁養區。禁養區就是禁止建設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的區域,即禁止建設達到各省級設定的養殖規模以上的養殖區域,規模養殖標準為請參照各省規定,對于規模以下的養殖戶來說,不是禁止其養殖行為,而是指導其做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禁養區養殖場拆除到底有沒有補償?《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共六章三十六條,分別從立法目的、政府職責、監管體制、禁養區、限養區、養豬場建設要求、配套環保設施、排污要求以及拆遷補償等各個方面做了詳細規定。為加強對特殊區域的環境保護,條例0條、1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劃定本地區的畜禽養殖品種、規模、總量等限制養殖區域。為盡量降低養殖成本,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條例2條規定,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要依法進行環評,環評文件要包括廢棄物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時授權環保部商確定需要進行環評的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范圍和規模。

              針對養殖場比較關心的拆遷補償問題,條例第25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限制養殖區域,或者因畜禽散養密集區域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地方予以補償。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政府打著“環保”的旗號來進行養殖場的“免費”征收,此等好事實在是不能直視。我們應該有一個正確基本的判斷,基于自身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是拆遷是否合理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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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禁養區范圍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距離住戶較近(50-100米),養殖臭味較大對周圍住戶造成影響,時常被投訴。但地方劃定的畜禽養殖禁養區中,沒有明確規定此類區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選址應距住戶多遠。《村鎮規劃衛生標準》(GB18055-2000)表1中規定養豬500-10000頭時,衛生防護距離為200-800米,但規模未寫明出欄量還是存欄量。為做好事前監管和指導養殖戶科學選址,非禁養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距離近住戶多遠?

              回復:您關于非禁養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需距住戶多遠的來信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中關于畜禽養殖場選址要求規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鎮居民區,包括文教科研區、區、商業區、工業區、游覽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建設畜禽養殖場;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養殖場選址應避開前述禁建區域,在禁建區域附近建設的,應設在前述禁建區域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場界與禁建區域邊界的距離不得小于500m。 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令2010年第7號)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三、《村鎮規劃衛生標準》(GB18055-2000)已由《村鎮規劃衛生規范》(GB18055-2012)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