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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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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收到附帶民事訴的起訴狀,應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
人民收到附帶民事訴的起訴狀,或者接受口頭起訴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符合刑訴法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駁回起訴。
人民受理附帶民事訴后,應當在5日內向附帶民事訴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訴起訴狀副本并根據刑案件的審理期限確定被告人提交民生答辯狀的時間。
人民在開庭審理案件前,應當向附帶民事訴的原告和被告送達傳票,通知其按期出庭。這里的被告,是指未被羈押的被告人以及刑案件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被告。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實行民事拘傳。
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優先責任
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優先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而已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算,以虛報的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算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1、未成立算組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成立算組就開始算的,導致公司的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無法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懶惰松懈而不像履行義務,給公司的主要財產、賬冊和重要文件等弄丟了的,而沒有辦法進行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院應予以支持。
“拆東墻補西墻”的認定
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進行(下稱“拆騙”)是合同中的一種特殊情形,它表現為行為人在一定的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合同行為,采用拆騙的方式,邊騙邊還。我以為,以合同形式拆騙認定合同,應注意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因為行為人是通過多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歸自己使用。即:騙—還—騙。如:甲以他人歇業的公司名義與乙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乙根據合同規定如數發運煤炭。甲獲取煤炭后即低價出售,所得錢款用于個人揮霍。數月后,甲又采用同樣的方法和手段與丙簽訂煤炭購銷合同,并從丙處所騙貨款部分歸還給乙,繼續滿足個人的揮霍。此后又拆騙多次。這種拆騙行為,筆者以為,應對甲合同行為的次數、金額全部予以認定,歸還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節考慮。因為,甲每次實施合同行為已經全部完成,每次的事實與內容也完全符合合同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如果對甲歸還的部分不作事實認定,那么甲實施后歸還給乙的部分就被視作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