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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5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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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地方性法規
據統計顯示,目前全國已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19個較大的地市制定了地方性專利法規,由此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組成的較為完備的專利法律體系。地方性法規的不斷完善,為地方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要清醒地認識到,與黨中央、國務i院的要求相比,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求相比,知識產權地方立法工作還存在一定的不足,亟待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近日,國家知i識產權局副局長賀化在2016年地方專利立法指導協調交流活動的講話中表示,國家知i識產權局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地方立法工作,要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創新機制,形成合力,促進知識產權地方立法工作協調發展,有力支撐知識產權強國建設。
適應地方經濟發展需要
進入“互聯網 ”時代,電子商務的蓬勃興起,使浙江一躍成為電商大省?!半娮由虅瞻l展的形勢和特點,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新需求。侵權假冒行為也對基層專利行政執i法帶來了新考驗,專利創造運用等工作面臨著一系列新挑戰。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浙江省啟動了新一輪《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的修改工作?!闭憬≈R產權局副局長洪積慶介紹,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i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后的《浙江省專利條例》,并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實施以來,浙江省在電子商務專利行政執i法中查處了一批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案件,凈化了電子商務發展環境。
不僅在浙江,其它省區市的知識產權地方立法工作也各有特點。江蘇的知識產權地方綜合立法和綜合管理改革獨具特色,內涵深化;湖南在以地方法規建設促進綜合執i法方面發力,破除瓶頸,提高效率;安徽、山西等地的地方法規中也是亮點突出,成效顯著。同時,各地在知識產權綜合立法方面也取得了新的突破,山東率先頒布《山東省知識產權促進條例》;南京、武漢、昆明等城市出臺了市級知識產權綜合性法規;貴州、寧夏等地也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地方立法特色研究,以期為下一步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參考。
一、申請專利的費用能入研發費嗎
如果尚不確定是否能申請成功,可記入管理費用; 如果已經確定能申請成功,可記入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無形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賬款、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專利權、商標權等,因為它們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但是,會計上通常將無形資產作狹義的理解,即將專利權、商標權等稱為無形資產。
二、研發費用會計核算的內容和要求
1、研發費用會計核算的內容
在會計核算上,可以在研發費用列支的項目主要包括:
(一)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二)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i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三)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四)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五)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六)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七)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
(八)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后,在境內外發生的知識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從管理費用據實列支,不應納入研發費用。
2、具體的核算要求
企業應當明確研發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審批程序,并按照研發項目或者承擔研發任務的單位,設立臺賬歸集核算研發費用。
企業研發機構發生的各項開支納入研發費用管理,但同時承擔生產任務的,要合理劃分研發與生產費用,研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列入成本(費用)。
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按規定披露研發費用相關財務信息,包括研發費用支出規模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發費用情況等。同時,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時,應當對企業研發費用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予以關注。
3、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相關規定如下:
第七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
第八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會計準則,對研究開發費用的核算又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在準確歸集記賬的情況下,還有區分費用化和資本化,分別處理,而且對于資本的條件是有明確規定的。對于開發支出的資本化條件的具體應用和掌握,大家可以參考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這里不再贅述。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申請的時限要求有下列情形:
1、 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要求本國或者外國優先權期限:至申請日前十二個月內;
2、 外國人就同一外觀設計在中國申請要求外國優先權期限:至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3、 外國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時,提供該外國專利受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期限: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4、 發明創造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首i次展出,或在規定的學術會議上首i次發表,或示在規定的學術會議上首i次發表,或未經申請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喪失新穎性的期限: 至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5、 提交上述展覽會、學術會議證明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
6、 發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且使用物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保藏該微生物的日期:申請日前,最遲至申請日;
7、 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證明以及存活證明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8、專利申請費繳納期限: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
9、發明專利申請主動修改申請的期限:提出實審請求時,及對第1次審查意見答復時;
10、實用新型或外型設計專利申請主動修改申請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11、發明專利早期公布的期限: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起)三年內;
12、發明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的期限: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起)三年內;
13、發明專利申請繳納維持費的期限:自申請日起滿兩年,從第三年起,每年繳納;
14、提出分案申請的期限:原案授權通知發出前;
15、提出行政復議的期限:接到專利局通知后15天內;
16、依據細則第七條,請求恢復權利的期限:自接到通知后二個月內;
17、申請人請求復審期限:自收到駁回決定后三個月內;
18、申請人對復審不服,向法i院起訴期限:自收到復審決定三個月內。
以上,就是關于專利申請的時限的介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