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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10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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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歐洲“Directive 94/9/EC( ATEXlOOa)的規定,防爆配電箱電氣產品上除了標志防爆類型、類剔和溫度級別外,還應標志:設備的類別:I-煤礦用;4《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標準及其它相關標準的規定設計、制造,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已獲得ISO9001國際質量體系認證正壓通風型防爆控制柜是由正壓外殼、正壓控制器和排氣閥(壓力釋放閥)組成:正壓柜殼體:1。Ⅱ——工廠用;允許使用的危險場所類別:1-0區;2-1區;3-2區;Ml-煤礦l區;M2-煤礦2區;氣體或粉塵:G-氣體或蒸氣環境;D-粉塵環境;

例如: Ⅱ2G
EEx dIIB T4表示工廠
氣體環境l區用隔爆型電氣設備,設備類別ⅡB,溫度級別為T4;ATEX lOOa于1996年3月16日正式生效,按照1日的EC制造的防爆電氣設備于2003年6月30日停止市場流通。1,3危險場所分類在危險場所分類方面,標準與IEC標準相同。
EN 60079 - 10危險場所劃分。
歐洲標準意義的改變
指令94/9/EC附錄Ⅱ的基本安全要求僅是防爆配電箱安全保護所必需的等級。指令中的安全等級如果不明確,可用現行標準進行說明。
指令94/9/EC僅確定基本要求。指示燈也有多種顏色可供選擇,由于該產品變化多端,訂貨時請提供線路圖。為了免去證實防爆配電箱設備符合這些要求,現有標準必需進行修改,并制訂整個歐洲區域的相關標準,尤其是非電氣防爆的標準。這些標準包括設備和保護系統的設計、制造和檢驗。如果設備制造商采用這些標準,則認為符合合格評定程序的基本要求。這些標準由專門組織CEN和CENELEC制訂,在歐洲范圍內有效,但并不是強制性標準。
新術語在有潛在環境的工廠內使用的防爆設備的購買者和使用者將會在指令94/9/EC中遇到 ,新的術語。下面列出最重要的新術語,并從化學工業的角度加以解釋。
對區域定義不明確的評述,直接導致各級釋放源與規定的區域很難準確地對應。如在IP - 15第1.5.5,4中指出:
“…正常情況下,雖然連續、初級和次級釋放源分別對應于O區、1區和2區。但卻并非總是如此。例如,對通風條件不好的,可能導致危險程度要成為高一個等級的區域,而對通風條件好的區域,則結果相反。”
在IP - 15的同一條的注釋中,同樣說明某些釋放源具有雙重的釋放等級。給出的例子是泵的密封。該泵可能是一較小的、連續的或初級釋放源,但其周圍的次級釋放源范圍卻很大。缺少所要求的過渡區域
“ 上面提到的差別導致了NEC和IEC實施規程的另一重要的差別。在0區和l區周圍,沒有對過渡區的要求,如圖3所示。在IEC79 - 10中,l區可認為是獨立的。上海量巨防爆電器設備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