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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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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特點之二
(二)原則上免予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
貨物暫準(時)進出口后還需在規定期限復運出進口,因而并非成為實際進出口貨物。因此,國家的貿易管制,特別是許可證管理,原則上不適用該類貨物。當暫準進出口貨物屬于許可證管理商品時,當事人可不需申領進出口許可證。但海關認為需要時,可要求持證人提供DAN保。對于某些仍需受國家的進出境管制的物品,進出口時仍應交驗相應的證件、證書。例如,無線電器材,應檢驗、檢疫的動植物、藥品、食品等物品。

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特點之三
(三)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準進出口貨物
1 .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準進出口貨物,限于我國政府加入的《關于貨物暫準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約》(簡稱《ATA公約》)及相關附約規定的展覽會、交易會、會議或類似活動項下的貨物。持證人憑ATA單證冊進出口貨物,可免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并免向海關提供海關進口稅費的。ATA單證冊項下貨物屬于受進口限制的,應辦理有關批準或檢驗手續。ATA單證冊項下暫準出口貨物屬于國家限制出口或需繳納出口稅的貨物,由中國國際商會統一向提供總。沒有采用ATA單證冊的暫時進口貨物,海關可憑當事人提供的、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2.ATA單證冊項下暫準進口貨物屬于除進口許可證、配額以外的其他限制進口范圍的,如基于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保健、動植物檢疫、瀕危動植物保護或知識產權的考慮而實施的限制措施,持證人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但對租賃、租借方式暫時進出口,并用于生產、建筑或運輸等的,給予的免稅只能是部分的。

溢短貨物的確定之二
二、銷賬
銷賬就是理貨長根據計數單,按工班、分艙口在銷賬單上填人貨物數字。
不同的貨類,有不同的銷賬方法:
1.一般件雜貨。根據計數單上標明的提、標志、件數,在銷賬單上找到相對應的一票,將其件數填入本工班的格子內,且在件數前面注明艙口數,如有散捆、散件貨物,應注明支、塊、包等單位名稱;如有無標志或標志不符的貨物,應另外填寫,且注明無標志和雜標志;如一票貨物有幾種包裝,應分別注明包裝名稱及其件數,不能籠統銷“××件”。
2.大宗大票貨物。除了按上述要求在銷賬單上填寫清楚外,還應根據現提貨物流向,在貨物流向單上分別填明車/駁號、件數、工班日期和理貨員姓名等。
3.成套設備。根據計數單上的提、件號、重量和尺碼,先在重件清單上銷清,然后再在銷賬單上如實填寫。
銷賬是理貨長在卸船理貨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只有認真、仔細地做好這項工作,才能為卸船理貨結關打下良好的基礎,才能為理貨結果提供一個準確的數字,才能為進口貨物是否有溢短提供可靠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