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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8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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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的離婚程序
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的離婚程序。被告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參與到中就存在一個法定代理人資格的變更問題。依據《通則》規定的順序監護人配偶在中是原、被告的對立方,顯然不能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只能在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中確定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且根據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7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由此可見,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法律是允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的。
報警后是否立案,到底要符合哪些條件呢?
那么報警后是否立案,到底要符合哪些條件呢,想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得先了解下立案的問題,對于立案,這是個法律術語,也就是法律的說法,他主要指的是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報案、控告、舉報等材料,經過審查后,根據審查結果認為有事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給予立案的一種程序,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從法律的規定上我們不難看出,想立案首先的有事實,也就是說你報案的這個事情確實,你提供的信息或者材料能證明這個人了,存在社會危害性,這個證據和材料不需要非常的完善,只要能證明這個人有的行為,至于其是否構成或者是屬于預備、未遂還是既遂,這個不用考慮,只要有行為就行,具體構不構成,犯什么罪這個是需要立案后調查的。 報警并不意味著你的案件都會給你立案的,還要根據你的報警材料和實際情況,進行審查,審查后決定是否立案,這個審查主要就是看你這個事情是否符合立案條件,主要就是圍繞事實是否成立,是否需要追究其責任,是否有管轄權三個方面進行的,所以大家在報警后提供材料的時候也要為找這三個方面,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案件能立案,才能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收到材料后,是否立案不合理?
那么立案的條件是什么呢? 1、有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這種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 2、需要追究責任:即嫌疑人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而依法不應追究其責任的,也不應立案。例如,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及履行有益于社會的業務上的行為。再比如沒有達到當地案件立案的標準,這也不能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其次就是這個地方有管轄范圍,大家都知道,在我國國家,不管是還是,都是有管轄區域的,不能說北京的事情你回到河南后再報案,這樣河南地也查不了,也浪費資源,因為即使他們想查,還得跑到北京去,很麻煩,當然異地報警也是會受理的,當然受理并不代表立案,受理后他們要審查,不是自己管轄的會通知你去管轄地報案或者直接把材料轉到當地,只有有管轄權的地方才會給你立案。 當然,收到材料后,是否立案都是會給你答復的,立案了會通知你,不立案也會通知你,都會給你相應的手續,如果你認為的不立案不合理,還可以向他的上級機關進行復議,這些都是正規合法的救濟途徑。

確定起訴遺產,一般由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
確定起訴 遺產,一般由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管轄。如果爭執的遺產是不動產,原告可向不動產所在地起訴。如是動產,如金銀首飾、家具雜物,可向動產地起訴。動產不在一地管轄的,選價值大的動產地管轄。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可向主要遺產所在地起訴。 遺產證明 1、要求繼承被繼承人房屋的,應提供該房屋的產權證復印件; 2、要求繼承被繼承人儲蓄或有價證券的,應提供存單復印件或銀行賬戶查詢明細單復印件或證券機構查詢單復印件; 3、依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要求繼承被繼承人其他財產的,應提供相應的權屬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