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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12-22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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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住所是國家確定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管轄機關的重要依據。公司是重要的市場主體,也是國家稅賦的主要來源。國家需要對公司進行各方面的監督管理。根據屬地管轄的原則,國家對公司的監督管理一般是由公司屬地的管理機關進行監督管理的。
因此,公司住所便是確定各地各級各類管理管轄的重要依。例如,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法》的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公司的登記管轄機關?當人應當向公司住所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記,否則,登記無效。再如,稅務管轄一般也是屬地管轄。根據稅法規定,許多種(特別是地稅)都是由納稅義務人在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手續的。
二、公司住所是確定民事訴訟管轄和送達訴訟文書的重要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公司住所是確定對公司民事訴訟管轄法院的重二要依據。另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院向訴訟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就公司作為訴訟當事人而言,送達的目的地當是公司的住所地。
三、公司住所是確定公司作為當事人的某些實體權利義務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例如,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不明確且當事人不能通迪協商解決付貨幣的,在接受的一方當事人所在地履行;公司住所也是國際私法上確定涉外法律適用準據法重要依據。公司住所是國際私法中確定法律適用準據法的密切聯系點之一。
公司住所是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的必要。公司之存在就是要開展經營活動,而開展經營活動就需要與各方當事人聯系,司自己也需要指揮中心。如果沒有住所,則等于沒有聯系地點和指揮地點,公司業務就無法有效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