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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7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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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農業用地可以轉換為工業用地嗎
鄉鎮企業使用農民集體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
(2)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后,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
(5)工程項目竣工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并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在土地供應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通過調整土地供應結構,適當增加住宅用地的供應量,促進住宅用地價格的穩定;同時,地方政府從工業用地出讓中所獲土地收益提高,有利于抑制地方政府補貼工業用地成本的行為。
《標準》基本體現了區域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導向,這有利于縮小東、中、西部差距,有利于區域間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的梯度轉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同時,提高工業用地的出讓價格,將有效抑制一些地方因低價出讓土地而有意壓低補償費用的行為,有利于保護被農民的基本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土地(Land)是由地球陸地部分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圍內的巖石、礦藏、土壤、水文、大氣和植被等要素構成的自然綜合體。
中國地理學家普遍贊成土地是一個綜合的自然地理概念。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種自然要素在內的自然綜合體”。
作為自然物的土地是逐漸由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生態環境要素轉化為人的勞動對象和勞動資料,日益作為人類生活和生產活動的自然資源寶庫,而成為一切生產資源和生產資料的源泉和依托;并使自然資源和兵協蒸生態環境要素的土地轉化為人工自然資源和人工生態環境要素而成為自然資源綜合體,使土地不僅具有使用價值,而且還有了價值(勞動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