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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7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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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專利的戰略化應用引起專利泡沫泛濫,削弱了專利對創新的保護和激勵作用。行業領i先企業為謀求超額利潤,在行業標準中摻入大量外圍專利,誘發技術壟斷,打壓追趕企業的正常發展;過外圍專利對基礎專利進行包圍,迫使競爭對手接受交叉許可,竊取基礎專利的創新成果。外圍專利提高了專利侵權的潛在成本,成為新產品開發的隱性阻礙;低了專利的激勵作用,放大了專利的壟斷效應,抑制市場競爭;引起擴展的反公地悲劇,導致專利使用不足,影響新產品產出,損害消費者利益。外圍專利將誘發更多專利申請,加劇專利審查的壓力,耗費稀缺的行政資源,給專利管理帶來困擾。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大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同種權利之間的沖突
即就同一客體依據某一知識產權單行法產生的、被多個主體享有同類知識產權的現象,如專利權與專利權、商標權與商標權、著作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沖突等。
(二)不同種權利之間的沖突
即就相同知識產權客體受不同的知識產權單行法的調整并受之保護的多項權利之間發生的沖突。例如,一件設計精美的圖案,與產品結合可能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可以獲得商標權,而它本身又是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而享有著作權。這些權利如屬不同的主體享有, 權利沖突勢不可免。又如,依我國民法通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而產生的商號權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璜等制止不正當競爭方面的權利之間也可能發生沖突。
(三)國內知識產權與國外知識產權的沖突
由于依國內法產生的知識產權與依國際法產生的知識產權在程序、內容、標準上不一致,國內知識產權與國外知識產權可能發生沖突。特別是1992年國務i院頒行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對一些外國人作品規定了所謂“超國民待遇”后,更加可能引發這方面的沖突。此外,如果從廣義的角度看,知識產權與非知識產權如肖像權、姓名權、法人名稱權的沖突,也可以納入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視野。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之所以比較突出,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特殊之處
人們享有知識產權并不僅在于對知識產品的“占有”,而主要表現為認識、利用。因此,知識產權的“權利邊界”不象有形財產權那樣直觀,知識產權侵權與否的判斷也存在一個“模糊區”。并且,知識產權與法定物權不同,它具有“一物多權”的特點,即同一知識產品上可以同時存在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權利,如果這些權利為不同的主體享有,就會產生權利沖突。
(二)現行知識產權的立法與執i法模式
現行知識產權分散立法模式以及缺乏統一原則的執i法模式,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打下了制度基礎。從立法模式看,如前所述,絕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是分散型單行立法體例,知識產權各部門法在制定、修訂過程中一般會或多或少地注意與相關知識產權單行法的協調, 但其程度相當有限。由于立法上缺乏統一的權利協調機制,實踐中依各單行法獲得的知識產權就有可能發生沖突。從知識產權執i法來看,知識產權分散立法的模式奠定了知識產權各部門法由不同部門分頭執i法的基礎。各執i法機關往往從本部門的角度及其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排除知識產權基本原則的適用,缺乏協同調節機制,這既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產生提供了土壤,也不利于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在實踐中的解決。
(三)利益驅動
從現實生活來看,利益驅動是相當一部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產生的動因。有時,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后果是嚴重的,它會使知識產品不能發揮最i大效益,使相關社會公眾對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足以產生混淆,從而也會損害消費者利益。這常常與有關當事人的利益驅動有關。我們知道, 知識產權不僅是一種法權,而且是一種極其重要的競爭性資源,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知識產權如商標、商號,可以獲得持續而穩定的市場優勢。于是一些經營者便產生了“搭便車”的意圖,他們不惜引人誤認或誤解而將同一或類似知識產權客體依照法定程序申請獲得了與原權利人不同的知識產權,使自己本應構成侵權的行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嚴格地講,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而是一種“假性沖突”。
專利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類。
1.直接侵權行為。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包括:
(1)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2)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4)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5)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仍然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擔賠償責任。